{{ $t('FEZ002') }} 輔導組|
主旨:有關「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」一案,請貴校推薦 特殊教育人員並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3年3月2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5700414號函辦 理。
二、為配合「特殊教育法」落實推動融合教育之精神,教育部 將113年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,並由本府先行辦理初選作 業。
三、請貴校於113年4月12日(星期五)前檢送檢送相關資料報 府,以利本府辦理初選作業,並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委辦學校辦理複審。
四、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,請掃描為PDF並燒錄光碟或隨身碟 提供: (一)送件資料檢核表。 (二)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。 (三)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(至多不超過30頁)。(四)教師證、聘書、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。 (五)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。
五、被推薦者資料,無論是否入選,其推薦表列入教育部備查 資料;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;決選經核定當選 者,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、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 定,或填具、檢送之文件、資料有虛偽不實者,應廢止其 核定處分,並不予表揚;已表揚者,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 還獎座、獎狀及獎金;當事人及相關人員,並依法令規定 予以議處。
六、旨揭相關表件得於本府教育處網站(https://www.ptc.edu. tw/nss/p/index)下載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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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4-03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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