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學組|
主旨:轉知內政部為審查民眾以(行動)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
度註記案件,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民眾之教育程
度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114年3月5日台內戶字第1140241171號函辦
理。
二、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16點規定略以,
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,包括當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,
經審查通過者,更新教育程度資料,經查證不符者,不予
註記。
三、為辦理旨揭案件查證事宜,內政部114年1月9日台內戶字第
1140240237號函(諒達)轉知所屬校院於接獲內政部查詢
電話時,協助確認該民眾之教育程度。惟因有學校反映透
過電話查詢,恐有詐騙之疑慮等情事,爰修正旨揭案件查
證方式,改由內政部承辦人員傳真(格式如附件)查證民
眾之教育程度,屆時請學校協助確認民眾之教育程度,俾
利辦理後續註記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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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3-1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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