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學組|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0年8月25日屏府民戶字第11042195500號函辦
理。
二、按內政部101年7月9日台內戶字第1010241670號函略以,因
行政區域調整、門牌整編或縣(市)改制,國民身分證未
換發前仍屬有效。次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
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,因行政區域調
整、門牌整編或縣(市)改制,戶口名簿未全面換發前仍
屬有效。合先敘明。
三、本縣東港鎮、屏東市分別自110年9月1日、110年9月6日行
政區域調整生效,依前揭函釋、規定並考量撙節成本,不
換發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,改採國民身分證以標籤紙黏
貼在背面住址欄位空白處、戶口名簿蓋章戳,標註調整後
新里鄰,以利辨識。
四、有關行政區域里鄰調整相關資訊,請至屏東市及東港戶政
事務所網站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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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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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1-09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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